美国葡萄酒的命名原则
多数美国葡萄酒常以所使用的酿制葡萄品种名作为酒名,但所用的葡萄品种名作为葡萄酒名时,至少这种原料要占全部原料的50%以上,1983年美国政府规定,这个含量已提高到75%以上,最多时可使用3个品种名称,但每个品种的量要列出。另外,有些酒商所酿制的优良葡萄酒种,也有自己的命名法,例如Napa Valley Cabernet(纳帕山谷解百纳葡萄酒)、Sonoma Pinot Noir(索诺玛黑比诺葡萄酒)。
除了上述之外,对红酒酒标签上的内容还做了如下规定:
(1) 凡标出葡萄栽培区域名称的,必须符合下述规定:
1 . 标有州、县名称的,至少有75%的葡萄是来源于该地区。
2. 如果是相邻地区的,则每个地区所使用葡萄的比例要写明。
3 . 如果是政府部门规定的“限定地区来源”的葡萄酒,则85%以上的葡萄要用该地区的,并且酿酒过程必须在这个葡萄产区的州内完成。
(2) 凡是年份葡萄酒,则该酒所用的葡萄必须是95%来源于该年收获的。
(3) 如标有“ESTATE BOTTLED”字样的,则要求所用葡萄必须是“葡萄产区”的,酒厂也在这个区域里,并掌管这个葡萄园和所有的生产过程。
(4) 二氧化硫的含量如超过10ppm,应在标签上标明“含有亚硫酸盐”。
(5) 如标有“Proprietor Grow”或“Vintner Grow”字样的,要求所用葡萄必须是生产厂家拥有或掌管下的葡萄园收获的。
(6) 酒的酒精含量必须标明。佐餐红酒的误差范围是+1%。
(7) “Produced”表示至少有75%的酒其生产过程由这个酒厂控制。
另外,近几年来人们可在酒的标签上看到政府有关方面对饮酒与驾驶、生理缺陷和其它健康问题的警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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